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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集刊

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比较研究

历史,是过去发生的事实。由于人们不可能回到历史感知过去,历史学只能依靠史料获知(认识或推断)史事。即如法学通过证据发现案件事实。因此,史学与法学的学科任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依靠证据(史料)认识已发生的事实。从法学方面看,“以事实为根据”,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而“证据裁判”,即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为诉讼法的基石。史学亦同,如傅斯年提出“史学便是史料学”,顾颉刚要求“考而信古”,胡适的名言是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而当代历史学家李良玉教授则一贯主张,历史学应当“以真实为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材料为根据”,则更与法证据学的学理完全一致。可见史学与法学同为依赖证据回到过去的人文科学。而进一步探讨,二者在利用证据认识过去事实时,在认识方法(证明方法)上还有一个共同点:即在发现与认定事实时,同样采用证据间相互印证以证明事实的方法。本文拟对印证方法在历史学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并比较其与法学应用的异同,以期获得方法论上的某些启示。

一、史学研究的“多重证据法”

长期以来,史学研究,主要依靠历史文献的记录。即从史书记载中看到历史。不过,相对于历史由时间、空间和事件形成的巨大体量,历史文献的记载十分有限,而且这种记载还有真伪之别。如所谓“正史”,只会由政治与战争中的胜出者书写,为常态社会中的国家权力拥有者服务,因此不可尽信,这是历史学的常识。基于这种常识,即使研究、使用历史学文献,也应采取参照、比较等史料考证的方法。只有获得史料或史实印证的历史事实,才能被确认为真实。因此,考据学上,历来有“孤证不立”的说法。这种对单一证据局限性的认识,实与法学相通。

历史文献的引证及其互证,固然具有重要的史学方法论意义,但因文献的有限与局限性,仅在传世文献中寻求印证,则可能因资料与视界限制,不利于达致史学上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历史学者放宽视野,广泛搜集证据,并发展出一系列理论和方法。尤其是随着历史学研究的深入,考古的展开、民族学与文化人类学的创立与进步,以及自然科学方法在历史学中运用等,寻求不同种类的历史证据并求互证,成为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如陈寅恪先生鉴于中国文学与历史同根共源,有着内在不可分割的关系,提出“诗史互证”的研究方法。包括“以诗证史”“以史证诗”,以及“诗史互证”。他以元、白诗证唐史, 以韦庄《秦妇吟》证黄巢起义事,均可补史书之未载。而其所著80余万言的《柳如是别传》,为柳如是、钱谦益的诗文进行笺证,并由此反映明清之际的政治、社会状况,更被称为是以诗文论证一代史事的典范。反之,他以史证诗,对正确理解文学作品也颇有助益。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上世纪初,在中西交汇的学术潮流中,史学界提出的“二重证据法”,以及后来提出的“三重证据法”“四重证据法”,则更是将互证方法作为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史学研究方法的进步、研究视野的拓展,推动了中国历史研究的发展并取得成效。

(一)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

1925年,王国维先生在《古史新证》一书中称 :“我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1)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4年, 第2-3页。王国维先生“二重证据法”的核心,是要求地下文物与传世史籍的互证,由此确认史实的可靠性。此种研究方法的提出,对中国的历史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部分史学学者也指出“二重证据法”有其适用范围,不能代替其他史学研究方法。如李若晖先生指出,“二重证据法”的核心在于求真近古,然而其作为方法本身只能针对微观事实,无法从中衍生出宏观问题,其在思想史问题的研究上也显得无能为力。谢维扬先生则指出,二重证据法主要是处理史料学方面问题的一个方法和概念, 如果认为它不能满足我们对于大的、宏观问题的解释, 恐怕不是二重证据法本身的问题, 而是研究者工作计划的问题。(2)刘秀俊 :《“疑古”与“走出疑古”的第一次正面交锋——〈古史辨〉第一册出版八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文史哲》2007年第1期,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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