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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集刊

刘家和先生的经学研究探析

特殊的世界上古史研究视域和20世纪救亡图存的时代洪流,共同铸就了刘家和先生的中国文明史观,其经学研究及经学思想正是这一文明史观的集中体现。概而言之,刘家和先生的经学研究既体现了对中华固有学术传统的充分尊重和吸纳,又折射出20世纪以来中华学人面对全球化浪潮致力于为中华古老传统开发出新气运的不懈努力。刘家和先生深耕细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不同地区的上古文明,并在此基础上反观以经学为代表的传统中国学术和文化,由此所达到的“会通”境界,在研究者的学养普遍专门化、史学研究日趋碎片化的当代,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以下试对刘家和先生的经学研究做初步探析,不当之处,敬请学者指正。

一、由小学入经学

《四库全书总目》经部总序将汉代以来经学的发展划分为6个阶段,而“要其归宿”,又“不过汉学、宋学两家互为胜负”而已。简而言之,汉学胜于“根柢”,宋学胜在“精微”。1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1,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页。所谓“精微”,在于发挥儒学义理;所谓“根柢”,在于考据事实精核。考据和义理,是二千年来经学发展之两翼。虽两家常常互相攻驳,实际却是相得益彰,缺一不可。无根柢之“精微”,不免流于浮浅,或可炫世一时,然经大浪淘沙,终究会在历史长河中消失得无影无踪。经学历二千余年之发展,其根柢之学——小学也随之取得巨大的发展。《汉书·艺文志》首先在六艺类中设“小学”一门,收学者著述仅12家、47篇而已,由此可以概见西汉时期小学发展的基本规模。至清编纂《四库全书》,已分小学为训诂、字书、韵书3类,共收历代学者著述81部、915卷。存目未收著述则有137部、1207卷。两者相加共有著述218部、2122卷。这是迄清前期为止历代小学发展的基本规模。有清一代,考据之学更是取得巨大发展,阮元、王先谦先后刻《清经解》、《续清经解》,共收清人各类经解著述392种、2830卷,虽其中未必尽是专门的小学著述,但清代经学的发展主要在考据领域,因此这些著述也可基本反映清代小学发展的总体规模以及深度和广度。小学是经学研究的基础。清人张之洞曾云:“由小学入经学者,其经学可信。”1张之洞著,范希曾编:《书目答问补正》,“附二:国朝著述诸家姓名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344页。今人研究经学,如果没有相应的小学功底,没有对前人学术的继承,就很难做出成绩。当然,仅《四库全书总目》所列训诂、字书、韵书3类,并不能将研究经学的根柢之学全数囊括在内。例如,由于经学文献多为先秦旧籍,时代久远,其时留下来的文字记录很少,因此,欲通经学,往往又需取地下出土文献与之参证。王国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不唯可以用于考证先秦古史,其相互参证的方法亦可用于考证包括经学典籍在内的各类先秦古文献。是故金石之学,早在《隋书·经籍志》中就曾被编者属之经部小学一类。除文字、训诂、音韵、金石之学外,传统目录学更是所有学术领域的入门之径,是基础中的基础。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一书中开篇即谓:“目录之学,学中第一紧要事。必从此问涂,方能得其门而入。”2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1,《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5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92页。故张之洞在四川学政任上,特编《书目答问》一书,择经、史、子、集四部共二千余种善本、精本图书以示诸生,并谆谆告诫云:“读书不知要领,劳而无功。”3张之洞著,范希曾编:《书目答问补正》,“略例”,第1页。这些都是有关文献目录学之于治学者的重要性的论述。总之,对今天的研究者而言,二千年来的经学研究,无论是在知识体系上还是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理念上,都积累了极其丰厚的学术遗产。显然,要推动当代经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具有继承这份学术遗产的能力,尽管这份遗产对很多研究者而言已经厚重到近乎难以承受的程度。刘家和先生的经学研究,正是在继承传统经学研究之厚重遗产的基础上展开的。他充分利用传统学术研究中的小学方法,将经学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在《〈书·梓材〉人历、人宥试释》一文中,刘家和先生就利用古音通假对“人宥”做了令人信服的考证。4原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后收入氏著:《愚庵论史:刘家和自选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按“人宥”一辞出现在《尚书·梓材》所载周公在康叔受封时的一段训诰中,其原文作:“汝若恒越曰:我有师师司徒司马司空尹旅,曰予罔厉杀人。亦厥君先敬劳,肆徂厥敬劳;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王启监厥乱为民。”5孔安国传,孔颖达等正义:《尚书正义》卷14,《梓材》,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08页。其中“人宥”一辞共出现两次,一次与“杀”字连用,一次与“戕败”一词连用,体味文中用意,都应与用刑、用罚有关。而据《说文·宀部》:“宥,宽也”,6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卷14,《宀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51页。与“杀”及“戕败”之义正好相反,故伪孔传释义时皆在“宥”前断开,以为文中所说之“宥”是对“杀人历人”及“戕败人”的宽宥。例如,其释“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即云:“以民当敬劳之,故汝往之国,又当详察奸宄之人及杀人贼过历之人,有所宽宥,亦所以敬劳之。”7孔安国传,孔颖达等正义:《尚书正义》卷14,《梓材》,第208页。其释“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亦云:“听讼折狱,当务从宽恕。故往治民,亦当见其为君之事,察民以过误残败人者,当宽宥之。”8孔安国传,孔颖达等正义:《尚书正义》卷14,《梓材》,第208页。显然,对奸宄、杀人、戕败人等极度恶劣的犯罪行为,如何能即行宽宥?其间自然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故伪孔传一再强调其中的“过历”或“过误”等原因,即非有意为之,而实是出于失误,就好比今日刑法也规定如果是非蓄意而仅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伤者,在量刑时应该酌情减轻一样的道理。唐孔颖达也按照同样的思路做进一步的解释:“以民须敬劳之,故汝往之国,详察其奸宄及杀人之人,二者所过历之人,原情不知,有所宽宥。以断狱务从宽,故汝往治,亦当见其为君之事,而民有过误残败人者,当宽宥之。此亦为敬劳之也。”9孔安国传,孔颖达等正义:《尚书正义》卷14,《梓材》,第208页。伪孔传和孔疏的解释,在文义上自然是做到了通顺,但都存在一个致命的硬伤,即两者都为迁就“宥”字而不得不增字解经,即毫无根据地给原文中的奸宄之人、杀人之人及戕败人之人增加了“过误”或“原情不知”等主观性理由,以此为宽宥待之来开释。显然,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去曲解经意,实与贪官污吏枉法断狱之行并无二致。其实细味原文,周公训诰中的“厥君先敬劳,肆徂厥敬劳”与“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实为一组排比句,只不过两句所要讲述的排比内容前后互换了位置。前句的格式是“君怎样,民就怎样”;后句的格式是“看到民怎样,也就知道君是怎样的了”。清孙诒让《尚书骈枝》即云:“上二句说敬劳,先云厥君,后云肆徂;下二句说宥罪人,先云肆往,后云厥君。皆谓上行下效,语意并略同,惟文有傎到耳。”1孙诒让:《大戴礼记斠补》附《尚书骈枝》,《梓材》,济南:齐鲁书社,1988年,第28页。不过,孙诒让虽然看出了此段前后排比文字所表达的“上行下效”之文意,但仍然没有解决为何要对奸宄之人、杀人之人及戕败人之人实行宽宥处理这一具体的句义问题。只不过他将后句理解为“彼诸臣以奸宄杀人,历人之罪,而枉法宥之,亦因见君任戕败人之罪,或宽宥不治,故效之而曲宥有罪也”,2孙诒让:《大戴礼记斠补》附《尚书骈枝》,《梓材》,第28页。即认定宽宥罪人其实是枉法行为,而非如伪孔传、孔疏所云是推行宽以待民的仁政。但孙说亦不无增字解经之嫌,所谓“枉法”之义,是无法在经文中找到对应字词的。宽宥罪人的行为,固然可以增字理解为枉法,自然也可以增字理解为行仁政,只看注释者主观上愿意增入什么字而已。而且如果周公训诰中告诫康叔执政不要枉法行事,特地举出宽宥奸宄、杀人、戕败人这样具体的罪行未免迂曲,也没有很大的代表性。显然,《梓材》此段文意的理解,实是经学研究的老大难问题,虽经千余年学者的讨论,即使在考据学大兴的清代,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其中的关键所在,就是对“宥”字的训释问题。只要是从“宥”字的字面意义出发,就难以调和其与奸宄、杀人、戕败人等极端恶劣的罪行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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